发表时间:2021/10/12 10:43:12 浏览次数:21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
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司法政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11]31号
【实施时间】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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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