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2 11:04:25 浏览次数:236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2〕19号
【实施时间】1992.3.31
﹊﹊﹊﹊﹊﹊﹊﹊﹊﹊﹊﹊﹊﹊﹊﹊﹊﹊﹊﹊﹊﹊﹊﹊﹊﹊﹊﹊﹊﹊﹊﹊﹊﹊
【正 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