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特岗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特岗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1号
【实施时间】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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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察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岗位(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公(工)伤残提前退休工作(以下简称:特岗、病退),坚持公平正义,强化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长远利益,保障我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职工特岗、病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性专的综合管理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充分认识做好职工特岗和病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违反国家政策办理提前退休对职工本人利益侵犯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把握、精心实施、积极配合、齐心协力,使职工特岗、病退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把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符合政策的职工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加强管理,履行职责
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特岗、病退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公平。各申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申报条件,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政策标准核实申报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和有效,严禁编造虚假信息为职工申报特岗或病退。各集团(总公司) 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坚决制止违规行为,严禁把特岗和病退当作企业解困、分流职工的途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有关特岗和病退工作的政策标准,对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等关键环节要责任到人,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各医疗机构要规范病历管理,如实提供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化验检查报告,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病历资料核查工作。医师应当在亲自诊查患者后,按规定如实出具医疗证明文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审核、鉴定、结论下发等工作环节进行网络化管理,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追究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医师,按《医师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岗、病退工作的监督检查,全程介入,实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杜绝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包办提前退休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市;对因失职、渎职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