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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12 17:15:15  浏览次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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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5〕14号

【实施时间】20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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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5年1月23日市委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4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名称、范围和标准

我市特困救助制度更名为低收入家庭救助,救助对象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640元至96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9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2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40元至6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162元。

三、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对象是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即每人每月141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即每人每月108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即每人每月81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9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6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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