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2 18:40:01 浏览次数:273
【法规标题】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0〕143号
【实施时间】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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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劳社厅函〔2000〕143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