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2 18:44:30 浏览次数:245
【法规标题】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实施时间】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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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