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民发〔2016〕14号
【实施时间】2016.4.1
﹊﹊﹊﹊﹊﹊﹊﹊﹊﹊﹊﹊﹊﹊﹊﹊﹊﹊﹊﹊﹊﹊﹊﹊﹊﹊﹊﹊﹊﹊﹊﹊﹊﹊
【正 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民发〔2016〕1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中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使更多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根据第十次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
(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
(四)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六)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三、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执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发给《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并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顺利落实。
(二)各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档案保存和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严格落实低收入家庭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的资金支出,由市与区(县)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城乡特困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0〕9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