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3号
【实施时间】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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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注资与记账管理
(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其余部分实行记账管理。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也可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对于因未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参保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按照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账余额一次性提取
(一)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时限应不晚于次年6月底,所需材料和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记账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三、有关事宜
(一)对于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已处于激活状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划转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保障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及时提取。
(二)对于参保人员尚未申领社保卡或领取后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做好分账管理,在参保人员领取社保卡并激活金融账户次月,一次性划转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利息。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