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6号
【实施时间】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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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等工作,推动用人单位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均应按照《意见》和国家、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应严格按照《意见》所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等。企业年金方案中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重新备案。
三、用人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原则上应覆盖全体职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比例偏低的,应做出详细说明。
四、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五、职工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意见》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中不得约定其他年金待遇享受条件,已经约定的不再执行。年金管理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企业年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