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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13 08:35:20  浏览次数: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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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原天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津劳合[1997]401号
【实施时间】199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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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讲劳动合同制度高效有序、健康地运行,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规定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移除、终止、续订、鉴证等几个主要环节进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设立必要的管理台帐。主要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l、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帐》(见表一),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及终止、解除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要及时填写以备查验。
  用人单位在填写台帐时,应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以此详细反映本单位劳动合同期限构成情况。以便根据职工合同到期数量、性别、年龄结构,确定不同职工群体的工作重点,提前做好预控预警。
  2、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天津市职工劳动合同卡》详细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每人一份,由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统一保管。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本卡随职工本人档案一并转移。
3、用人单位应为患病职工建立《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见表二),本台帐记录患病职工休医疗期的基本情况。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填写。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根据首次的病休日期确定医疗周期。按月记录病休日期,累计天数及病情摘要。第一个医疗周期内医疗期未满,再次病休的,应重新填写《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新页。医疗期满,应注明职工的去向。
《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薄的首页为《病休职工花名册》,综合记录本单位职工休医疗期的总体情况。《病休职工花名册》应与《职工医疗期管理台帐》记载相一致。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该花名册记录劳动合同鉴证职工的基本情况,鉴证后劳动行政部门签证机构备案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以便进行查验。
  5、各用人单位每年12月初,应对本单位下年度劳动合同到期职工数量等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年报表》,报企业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填报要求和填报说明按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下年度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人数统计的通知”(津劳合[1997]381号)进行。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于 12月中旬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为了便于管理,规范手续,除以上所设立的台帐外,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建立其他台帐,如“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情况台帐”、“职工技术培训情况台帐”、“职工考勤统计台帐”、“厂内退养管理台帐”、“下岗职工管理台帐”等。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程序:
  1、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职工违纪警告通知书》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职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可以给于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同时开具《开除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职工,应及时下达《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通知其限期回单位上班,经劝告无效,逾期不归的,由厂长(经理)批准,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对职工除名应填写《除名职工审批表》,同时开具《除名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或因职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还应征求工会 意见。
  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职工的意见,七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6.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认真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表》并妥善保管,同时为职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注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
  7、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三、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职工档案材料移交职工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移交档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如职工因开除、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开除职工审批表》或《除名职工审批表》。档案移交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勿需职工本人到场。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应通知本人,职工个人持《就、失业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按此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表式,由天津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于一九九七年底前逐步落实到位。以前市劳动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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