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3 08:48:19 浏览次数:265
【法规标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25号
【实施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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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费率调整和缴费征收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执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