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市建委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4号
【实施时间】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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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建筑业“同舟计划”,加强对区县工作指导;进一步畅通渠道,听取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农民工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年我市在建施工面积和建设项目情况,制定下达《2016年各区县建设项目参保指导性指标》(详见附件1),到年底力争实现90%以上建筑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报上月全市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每季度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总队反馈参保项目基金征收明细;加快完善建筑业参保经办信息系统和协议银行收费专户管理,及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方便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将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建筑业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依法从快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本区(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和任务安排,落实“同舟计划”工作安排和参保任务,统筹做好辖区内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摸清新建、在建项目底数,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于7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备案;每个双月的5日前,将辖区内开工、在建、参保项目数及参保率等情况,汇总填写《建设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并及时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沟通项目开工、劳务用工、参保情况等信息;要切实加强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监督总承包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劳务用工动态实名制管理,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劳动关系不清、实名制台账不全的,应当协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劳动关系;要按照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和季度使用安排,统筹安排工伤预防项目,严格资金管理。
二、优化流程、提升效率,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快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总承包单位核定身份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赶事故发生地、救治医院等场所进行工伤调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工伤认定申请渠道,积极推行互联网、微信服务平台等新型服务方式,及时接收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对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案件,现场或当日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受伤职工劳动关系不够明确的,及时邀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压缩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必要时可以与相邻区(县)安排合场鉴定,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组织专家上门鉴定。
(二)建立建筑业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全市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应当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建筑业农民工设立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对伤情较重、需住院治疗,且受伤害事实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的,可凭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和施工总包单位《参保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应急救治承诺书》(详见附件3),经协议机构与项目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后,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救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内,用工单位无需垫付医疗费用。待认定工伤后,由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已经发生的和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本市协议机构区域分布、专业特色、救治能力等条件,在各个区(县)选取1至2家协议机构作为本区域建筑业重大工伤事故“绿色通道”救治应急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对“绿色通道”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缩短结算周期、优先结算,确保工伤农民工救治不间断。
(三)优化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方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同步为已参保的工伤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亡)职工登记等待遇支付手续。经办机构应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四)加强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康复工作。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促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安排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入院进行康复训练,积极推进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最大程度减轻工伤职工致残程度,恢复身体机能,促进工伤职工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三、加强宣传、开展培训,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性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意识
(一)组织开展以建筑业为重点的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2016年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2016〕63号)要求,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确保施工企业负责人知晓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办事流程,确保进场农民工充分知晓“个人不缴费、项目全参保、干活要打卡、咨询找社保”等维权知识。
(二)将建筑业纳入我市工伤预防重点行业。2016年全市统一安排的工伤预防项目要向建筑业倾斜。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新开工项目发放建筑业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知识服务指南,培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民工进场安全教育等平台,在全市统一预防项目安排基础上,推出一批具有本区(县)特色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活动,让更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农民工了解工伤保险政策、知识,不断提升安全意识、依法维权意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