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0 08:57:24 浏览次数:575
【案情】
吴某1985年进入甲机械厂工作。2008年甲机械厂出资成立甲公司,吴某调入甲公司,同年,甲公司与吴某签订医疗期协议,协议约定吴某自2008年8月开始享受24个医疗期,在此期间吴某应当按时向甲公司递交病假资料,医疗期期间甲公司不支付工资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2月,甲公司登报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2010年4月,吴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决定,理由为其为甲机械厂员工,其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无权对其作出辞退决定。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出具员工持股会章程,章程中注明吴某为持股会成员,同时,吴某也按照章程享受其甲公司对员工的分红。吴某则当庭提供其与甲机械厂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法院追加甲机械厂后查明,甲机械厂与吴某尚未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机械厂与吴某未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且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故双方劳动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的持股会章程不能证明吴某与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状态,故其基于用人单位身份对吴某作出的辞退处理应属违法。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依据职工持股会章程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企业职工持股会是依据公司法理论成立的负责管理职工持有股的自治性组织。可以出资认购或持有公司股份而成为持股会会员的主体不仅限于公司自身员工,也应包括派遣、子公司、关联企业、参股单位等其他的用人单位主体。因此,在原劳动关系尚未终结的情形下,仅凭持股会章程无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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