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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0 08:57:48  浏览次数: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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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1与马某2为同胞姐妹。2010年,马某1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因马某1第一代身份证过期,其并未及时办理更新手续,故马某1借用其妹马某2的身份证入职,甲公司以马某2的名义与马某1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4月,马某1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甲公司在工伤申报过程中发现冒用身份入职的情形,故停止了工伤申报程序。对此,马某1丈夫及子女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甲公司则认为马某1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其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双方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马某1冒用其妹马某2的身份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被告单位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着眼于劳动者在身份上是否与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至于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责任问题,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据此,马某1与甲公司之间已经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鉴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马某1自入职之日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于马某1死亡之日终止。

【评析】

    冒用身份入职的事实无法覆盖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本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属无误。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保险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因工伤被保险人为马某2,故人社局不会对马某1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但马某1与甲公司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相应工伤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将无法回避。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不考虑劳动者冒名入职的过错情形,但在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时,应将冒名入职的情形作为责任划分的因素予以考虑,如果仍按照正常的赔付标准由甲公司全部承担,则诚信公平的原则无法体现,更对入职欺诈的行为起到了变相支持的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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