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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双跨不能形成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1 08:58:37  浏览次数: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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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预算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0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2012年5月,刘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保险关系均转入乙公司。但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仍在甲公司处。2013年2月,刘某在A区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支付奖金和年假工资等。仲裁于2013年4月作出裁决,认定双方自2012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裁决送达后双方均未起诉。2013年5月,刘某在B区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等。甲公司辩称:其与乙公司为关联公司,自2012年5月刘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起,其与刘某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此后其仍在甲公司处办公,但其均为乙公司提供劳动,且工资和保险均为乙公司担负,故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在同一时间段其分别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约定为标准工时。因此,其在在客观上实际无法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同时履行两份劳动合同,结合庭审中刘某关于2012年5月以后,其在工作内容方面的陈述,本委认为,其在2012年5月之后与甲公司应存在非全日劳动关系。故其本案中基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同时与甲乙二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当对劳动关系的具体性质进行具体分析说明。依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甲乙二公司存在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刘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后,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刘某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转由乙公司支付。刘某与甲乙二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对于工时均约定为全日制工时下的标准工时制度,刘某在客观上实际无法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同时履行两份劳动合同。因刘某在另案中主张与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全日制工时下的标准工时制度),故其又以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全日制工时劳动关系为由重复主张相关待遇,不符合客观实际,也难谓合理维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比照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处理为宜。据此,刘某相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联公司或业务合作模式下,劳动者同时为两家或以上企业提供劳动的“一马双跨”情形时常出现。由于对用工风险防控意识的淡泊,导致在争议发生时,两家企业均难逃干系,甚至在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双重遣散费用的情形大量存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框架内有限度的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的唯一性不能否定,正如仲裁与法院所述,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且工作时间重合的情形下,不可能为两家用人单位同步提供劳动。因此,一全、一非的双重劳动关系认定,恰恰是解释此类情形的最好答案。本案虽然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予以明确,但在查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工作侧重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劳动者与一方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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