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2 10:06:53 浏览次数:630
【案情】
甲养老院从事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等业务。吴某自2010年入职甲养老院从事护工工作。养老院为吴某提供免费住宿,吴某每月领取报酬为护理老人费用的75%,剩余25%为养老院所有。双方对此签有书面协议。2011年8月,吴某在养老院不慎摔伤,后因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同年10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养老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吴某在养老院住宿,平日在为老人提供护理工作时,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自行安排,且具体事务也均是由吴某与老人家属直接沟通,故吴某与养老院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从吴某与甲公司签署的护理费结算的协议可以看出,吴某每月从养老院处领取的报酬与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劳动报酬存在本质区别,其并非劳动力的对价,而应认定为其为老年人护理服务的佣金。据此,吴某与养老院之间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吴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否定劳动关系进行了论证。从吴某与养老院之间的合作模式也可看出,吴某对养老院的人身依附性较弱,工作的紧密性也不强。故本案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结果可以对处理类似案件起到指引或借鉴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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