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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律师│医院护工与派出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2/04/11 07:11:11  浏览次数: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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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0月,孔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孔某述称:其自2021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护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其按照甲公司的安排从事护理工作,工资按照护理次数结算,每月15号支付上一个月工资。现依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孔某仲裁请求,双方签有合作协议,甲公司根据医院护工需求安排孔某向患者提供护理,由甲公司代收护理费并代扣个税后向孔某支付护理酬劳。甲公司提供的双方合作协议条款载明:“甲方根据需要推荐乙方对用户进行陪护服务”、“甲方只提供乙方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匹配,对于是否提供或者接收陪护服务,乙方与患者之间有双向选择权;”、“甲方按乙方向陪护患者提供实际陪护服务的天数,每天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管理费,剩余项目陪护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月统一返还乙方,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等内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孔某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与甲公司确实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孔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甲公司的支付行为、代缴个税行为等,均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应当负责,其称误以为是劳动合同而签字的意见,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故孔某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评析】

本案引自北京市生效判决【案号(2021)京0106民初23057号】。案例中双方签有合作协议,仲裁和法院从协议实际的履行情况判定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据此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医院护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否定劳动关系的观点中,除案例中对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考虑外,还主张应考虑护工的行业特点,因相关介绍患者的主体并未直接支配护工的劳动力,也不提供劳动力的对价,护工系直接为病人提供陪护劳动,并按所从事护理工作获取酬劳。例如(2019)沪0101民初24076号劳动争议案。但持相反意见的肯定劳动关系的观点则认为:介绍患者的主体不能认为居间者,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议,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经济、人身、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该状态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故应对劳动者的确认请求予以支持。例如(2017)粤0604民初14154号劳动争议案。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护工岗位确实存在特殊性,在医疗机构内向患者提供护理工作,如无相关主体的组织安排,恐难以自然人个体的方式直接接洽业务,因此,基于医政方面的组织管理情形与劳动关系框架下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管理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在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且实际履行的情形下,如未发现逃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因素,应尊重双方关于用工方式的合意选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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