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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

发表时间:2022/12/16 08:33:12  浏览次数: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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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4月20日,甲公司与周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周某经销甲公司产品,经销区域为山东、江苏、重庆等地,双方对经销产品的销售任务、佣金计提、市场开发费用分摊以及销售支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双方为经销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2021年2月,甲公司与周某解除《销售合作协议书》。周某则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自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某在仲裁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为:甲公司与相关客户的经销合同(供货方代表人处有周某的签字)、甲公司的名片、甲公司盖有公章销售授权书(授权周某在某些区域进行销售)以及甲公司对周某的差旅费报销凭单等。仲裁审理期间周某当庭确认双方合同履行的内部工作流程为:周某将客户(买方)的采购订单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甲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即按订单要求的产品数量组织生产、发货,并由周某代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履行一定的售后服务事宜,如售后服务较为特殊,则由甲公司派员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周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各项要件和特征,故周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和经济的双重隶属关系,甲公司与周某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双方不存在人格和经济的从属性,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应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周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在不同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均有全面、准确的论证,故在此不赘。但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问题,可以通过此案进行借鉴。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虽然仲裁与法院并未对劳动关系和委托代理人的区别进行全面展开,但通过案件描述的事实也可以总结参考: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关系是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主体恒定,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一般无特殊限制(自然人之间也可以);从时间进程来看: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而委托代理关系虽然也均有前述表象,但更侧重于某些事项的处理和解决,即更侧重于以具体事务为周期。从报酬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是依附性劳动力的对价,而委托代理的佣金则是具体专项事务的酬劳。综上,二者虽有混同,但仍存在明显的区别,故在处理个案中应当予以有效甄别。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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