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13 06:50:58 浏览次数:2202
【案情】
王某(女)于2020年3月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起已年满56周岁,入职时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待遇。2020年12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本案中,王某在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且甲公司连续稳定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从事的工作明显系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和从事业务组成部分工作的特点,已经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王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额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在甲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时56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若确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势必引发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依照相关规定,王某已经不符合缴纳社保的条件,而且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亦非甲公司的原因造成。基于此,本院确定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评析】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五花八门,与实际接受工作的用工主体也息息相关。据此,此类人员的用工性质不能适用单一的裁判尺度予以统一界定。案例中的情形相对较为简单,此类人员入职之时只要签订劳务协议,即可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未明确用工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雇员的实际用工模式以及其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原因予以综合评判。但笔者认为,二审法院从确认劳动关系后补缴社保的角度否定劳动关系的论证,并不充分。同时,应当注意,202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已将此类人员按照劳动者予以定义和描述,届时此类人员的用工性质将何去何从,将进一步增加不确定的因素。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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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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