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0:34:49 浏览次数:634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6日到期。2016年12月,甲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载明:因你在工作中存在旷工、严重失职等违纪行为,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安排你待岗,待岗期间工资20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你于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时到公司办理终止手续。2017年3月19日,甲公司向张某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原因载明为“劳动合同到期”。2017年4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了张某的违纪证据及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员工手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甲公司最终是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张某在职期间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甲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情形,甲公司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应属合法。故从甲公司书面通知发出的背景和原因来看,“到期不再续签”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即“不续签劳动合同”实际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且该种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故甲公司因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不同的概念。案例中针对张某的违纪行为,甲公司应当根据规章制度在当时予以单方辞退处理,其对张某待岗的处理决定,是在辞退范围内进行的较轻处罚,应属法律允许的范围。但在此基础上再予以期满不续签的处理,应当属于对同一行为的叠加处罚,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倾向于仲裁的处理结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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