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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事实|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2 14:36:21  浏览次数: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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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17年6月被甲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为由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范围内”。2017年4月,我公司因政府治理污染企业而停工,故要求全体员工从武清区厂房搬至静海县厂房工作。但张某无故拒不服从我公司的合理安排,未到静海厂房工作。故我公司按照旷工事实作出辞退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范围内”,而张某主张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为空白,为此提供一份仅有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复印件予以反驳。经仲裁询问:甲公司在静海厂房为员工安排了职工宿舍,并无交通补贴或班车。此后,仲裁因审限期满未审结向双方送达移送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劳动合同条款字迹和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经我院鉴定庭室询证,无鉴定机构承接此鉴定事项。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内容是否真实。对此本院认为:合同中有些手写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通常做法,尤其是工作地点“天津市范围内”,及工作职责、工资支付办法及标准等,疑似为本案“量身定做”,结合甲公司诉讼诚信度,本院对张某不认可的手写约定内容不予采信,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本院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张某自入职一来直至在武清工作,甲公司对调整厂区的行为只安排住宿,对休息日、节假日往返家庭及工作地点没有相应补贴,明显增加了张某的工作成本,也没有提供替代性条件弥补增加的工作成本;故本院认为甲公司以张某未到岗工作为由单方辞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解除行为应为应属违法,其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安排员工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而形成时间司法鉴定因技术条件、物理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目前的实务中也无法进行。由此便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但本案法院在无鉴定意见依托的情形下,径行否定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按照实际履行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判,此种方式对处理类似争议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在相应证据足以动摇裁审人员对劳动合同条款真实性的心证认定的情形下,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和适用,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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