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1:48 浏览次数:640
【案情】
张某2013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预算工作。2014年9月提出辞职并经甲公司批准办理了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甲公司辩称:张某在案外人乙公司处缴纳社保,因此其属于双重劳动关系,故甲公司未予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于2014年7月20日与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28日离职,双方当事人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给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张某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为由抗辩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仅凭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也不足以认定张某与其他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甲公司应支付张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本案案情及法律适用相对比较简单。从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框架下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存在。故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下,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应接受二倍工资的罚则处理。目前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不提倡、不禁止、不回避。因此用人单位对此类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重视与关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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