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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6:15  浏览次数: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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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与2017年9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补发绩效工资差额18000元、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补发工资差额13000元。理由如下:甲公司在其入职与我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构成欺诈,故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同岗位的其他员工补发工资差额13000元。另甲公司负责人已经在绩效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故应当补发绩效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为空白,但其不属于无效范畴,张某对空白劳动合同的签订亦有一定责任。故其主张空白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绩效工资一项因甲公司认可,故本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确认劳动关系及绩效工资的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此部分内容本院据此判决。关于合同无效一节,根据张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资料显示,甲公司在张某入职之时,确实与其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但甲公司在后期就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信息的填制,与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各项标准一致,故并未实质造成张某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故张某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按同工同酬原则补发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实务中用人单位利用强制地位要求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后随意填制对己方有利内容进行抗辩的情形大量存在。针对此种情形,裁审机构在未确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个人和单位各持一份的情形下,一般不会去主动适用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此种操作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侧重,也符合公平原则。但正如法院所述,劳动者对空白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应当明确知晓,故不应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但如果空白劳动合同确实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可以考虑按照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的模式进行处理。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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