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19:00 浏览次数:713
【案情】
杨某于2018年7月20日入职甲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以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予杨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和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5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杨某主张,甲公司出示《试用期转正审批表》一张,该表格上载明了杨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信息,转正申请人处有杨某的签字,审批人处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据此,甲公司认为此表格即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向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试用期转正审批表》是甲公司批准员工转正的工具文件,其属于单方行为,不能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劳动合同等同,加之该表格中并未全部涵盖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故应认定甲公司未予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裁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转正审批表》中有杨某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故可以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过程,加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后果。故《试用期转正审批表》中缺少相应劳动合同条款,不能作为否定其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理由。据此,《试用期转正审批表》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核心条款,该表格可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杨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甲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在二倍工资争议的裁审实务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签字的其他文件(入职须知、入职登记表、工资确认单、岗位职责、人事异动单等)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是最为常见、最为有力的抗辩方式。上列资料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答案并不绝对。文件的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需要综合评判前述资料是否包括了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笔者对此种认定规则不持异议,毕竟设定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关系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案例中的《试用期转正审批表》并未体现劳动合同期限这一重要内容,故必然存在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争议,也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因此,此类“劳动合同”不应提倡,仲裁认定的观点更为得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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