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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是否有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1 07:01:29  浏览次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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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宋某2016年7月1日入职甲餐饮公司,工作岗位为西厨顾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均可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方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18年10月25日,甲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5日解除。宋某收到通知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5000元。甲公司辩称:甲公司按照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不同意宋某的赔偿金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已与宋某协商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能就其陈述举证,而《解除合同通知书》上亦未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故甲公司关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应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宋某离职前12月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故高于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我国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也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约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署合同的任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无不当。故其解除行为应属合法。然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可解除合同。该约定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属无效。据此,甲应依法向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查明的宋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向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1022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公司与宋某在劳动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均可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方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甲公司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甲公司与宋某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属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改判甲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6至41条(36条:协商一致解除、37条:主动辞职、38条:被动辞职、39条:过失性辞退、40条:非过失性辞退、41条:经济型裁员)。本案仲裁、一二审的不同认定,体现了当前劳动争议实务中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争议现状。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更倾向于认定仲裁和二审法院的观点,即劳动争议领域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而协商一致解除应限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而非事前约定解除情形、更不宜事前通过约定的方式赋予任何一方随意的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已由法律赋予)。因此,类似案例中约定的条款极易纳入排权免责之列。另外,一审法院将解除性质和赔偿金约定的条款进行分割认定也不可取,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公平原则。

【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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