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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法就员工离职原因自愿自说的,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2 20:15:30  浏览次数: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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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于2016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00元。甲公司辩称刘某为个人离职,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为证实自身主张,刘某提交离职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该表单离职原因一栏有手写字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而甲公司出示的离职审批表原件的离职原因一栏中,“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字迹被划掉,后面有手写字迹“因公司原因,个人申请离职”。对此,刘某主张个人离职字迹并非其书写,而甲公司对离职审批表中划掉及添加的字迹为何人书写均不能说明。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刘某对个人离职的解除理由不予认可,且甲公司又无法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应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员工离职审批表原件的保管方,应负有确保其上载明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而通过对比刘某提交的复印件和甲公司出示的原件,可以看出二者在除离职原因勾划、添加部分之外的部分完全一致,故李某离职审批表复印件具有高度可信性;同时,通过对比刘某离职审批表复印件和甲公司离职审批表原件,可以认定甲公司离职审批表原件中的离职原因一栏中被划掉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形成时间早于“因公司原因,个人申请离职”的形成时间,即后者字迹晚于勾划部分,是后添加的。上述情况下,甲公司亦无法确定前者为何人勾划,后者为何人书写,故本院对刘某关于后者并非其本人书写的主张予以支持,并认定刘某在离职审批表上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离职原因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综上,鉴于甲公司无法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故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刘某违法解除的主张予以支持。

【评析】

虽然本案仲裁和法院的处理结果均是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二者的立论基础似有不同。劳动争议实务中,离职原因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单方辞退的情形下,其无需对单方辞退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说明。因此,本案法院正是出于此种考虑,先从离职审批表中甲公司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瑕疵入手,否定个人离职的原因并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再通过举证责任的分担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法院的处理方式及论证思路应属无误,更符合法理本意。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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