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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

发表时间:2022/03/09 10:10:40  浏览次数: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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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出于离职交接的考虑均需提前通知员工。但也有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在通知终止后出现泡病假等情形有意阻碍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于提前一周或更短的时间内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此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在终止程序中的调整权力,也是劳动者索要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政策依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要求,仅限于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即: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和情势变更解除。除此之外,一个月代通知金再无其他法律基础。据此,员工时常提及的“N+1”解除方案,多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至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再后提前1个月通知的程序限制。理论上讲,只要不存在交接问题,终止当天下班前通知,也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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