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3 09:18:00 浏览次数:730
建立劳动关系后即面临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后期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履行、离职遣散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影响。一方面,新入职员工在法定的试用期内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考核评判标准,而试用期的期限也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除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最长的试用期外,其他试用期期限均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而对于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则离职成本较高,二则一旦试用期解除操作出现问题,将出现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的违法解除后果,反而徒增成本。因此,首次约定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产生尾大不掉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新入职员工从适应岗位、与部门磨合、到最终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历经的周期至少应在半年以上,因此设定半年的试用期并非空穴来风,但将此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虽然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原则,但对用人单位来讲则实属尴尬。因此,一般建议对初始员工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宜,用人单位在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足可对劳动者进行充分的考评,期满后如续签,则可以设定3到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另外,如考虑到两次固定期限后无固定期限的问题,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第一年按照劳务派遣的模式进行。但此类操作必须考虑用工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执法力度,如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把握较严格,则建议谨慎操作。因此,在不考虑劳动者对短期劳动合同期限有所抵触的前提下,建议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以一年为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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