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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顺延情形导致劳动者工作满10年的,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2/04/08 07:28:15  浏览次数: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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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劳动者出现工伤职业病、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等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临近10年,由于上述延期情形导致其在超过10年,则是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一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法定终止情形,法定延期仅是由于特殊原因,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考虑,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期限相应延长,而非不得终止。据此,当相应情形消失时,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不受10年以上的限制。

政策参考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另一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

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时间”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据此,法定延期期间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满10年,自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政策参考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法定情形,如因法定延期而不能终止,则有悖立法初衷。但是,在此需要说明,天津市的审判实务中,也是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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