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1/29 06:49:14 浏览次数:3026
【案情】
史某为甲公司人资专员。2021年5月,因甲公司在天津市的经销网点撤销,甲公司与史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地点至外埠省事,薪资待遇另附加异地补贴。但史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但自劳动关系建立以来其均在天津市工作,其工作性质也不属于销售等灵活岗位,故不同意甲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甲公司于2021年6月要求史某将天津地区的人资工作项集团总部派驻人员交接,但史某认为工作交接时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工作,在其不同意工作地点变更的前提下,其无法进行工作交接。此后,甲公司数次通知史某尽快完成交接工作,但史某均未配合交接。2021年7月14日,甲公司以史某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史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且约定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指派史某赴其他地点工作。史某在甲公司下达岗位调动及工作交接通知书后,未到岗工作,亦未进行工作交接。甲公司依据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史某已知晓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史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不同意甲公司对其调动工作,在接到交接通知后,亦未按时间要求交接工作,即使史某不同意公司的调动安排,亦应按公司的时间要求交接工作,另行就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沟通协商。史某主张因工作安排未协商一致,未做交接属于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因甲公司不论史某是否同意工作安排,已不需要史某继续在现有岗位继续工作,故史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史某未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甲公司以史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史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评析】
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工作职责的必然组成部分,劳动者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并不能以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问题而予以拒绝。本案中因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发生变化,劳动者本可依法主张自身权益,至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就是因为一味强调劳动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且将工作交接与前者硬性挂钩,方导致案例中对劳动者不利的结果发生。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之时,仍处于相对劣势,故应谨慎应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各项用工要求,只要用人单位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勤、工作管理等基本的工作要求,仍应遵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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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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