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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自己不来上班,能否不支付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23/12/13 06:10:30  浏览次数: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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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谭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2020年8月1日开始谭某即未再出勤工作。2020年8月1日至10期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专员曾数次微信与谭某沟通上班事宜,但谭某始终未出勤工作。2020年8月15日,甲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原因不续签为由为谭某进行了退工处理。2020年8月25日,谭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系谭某自行不来上班,不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谭某主张甲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口头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甲公司在谭某8月1日起未上班后通过微信联系谭某的内容来看,甲公司希望谭某继续上班,并未体现出其曾经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事实。结合甲公司在谭某不上班后积极联系谭某上班而谭某一直处于消极状态的情况来看,甲公司公司并不存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故意。故谭某主张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期内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除外情形做出明确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存在一种除外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种情形存在以下要件:一是需以用人单位首先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二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于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三是用人单位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上述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甲公司就工作事宜与谭某进行了联系,但一则上述行为发生时间均在2020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二则上述行为的内容亦难以体现甲公司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具备法定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谭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案例中仲裁虽可认定甲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但主观无过错并非法定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用人单位免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精准诠释。虽然针对用人单位的免付要件较为苛严,但符合立法本意。针对期满后劳动者的消极应对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漠视,应主动就续签事宜进行对接沟通,方存在免付经济经济补偿的可能。案例中甲公司未在期满后采取相应操作已是被动,故法院认定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结论,应属无误。另外,“期满后自动续延”或“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否则视为劳动者原因不续签”之类的约定,其效力本身即存在问题,极易产生违法终止或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建议用人单位谨慎适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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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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