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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后应如何依法安置员工

发表时间:2024/08/12 05:44:11  浏览次数: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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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由于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公司股东会于2021年4月9日决定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应当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甲公司员工均在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上签字。2021年5月5日,甲公司员工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交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甲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协商一致(用人单体提出)。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为张某作出的退工理由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故甲公司备案的解除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故裁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提交人社局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甲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将原退工理由变更为:“终止合同-企业破产或解散”。诉讼期间,张某对此变更情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庭审中,甲公司表示因公司经营亏损故公司解散。然公司解散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既要保证公司的顺利清算,也要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本案中,甲公司在未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径行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此举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其主张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决定公司解散后主动进行了清算工作,并于次月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

本案争议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误判。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时平行并列的两类情形,解除并非包含在终止中的一个子项。因此,当出现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终止的模式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一审法院认为的解散程序应做好对员工的安置工作的观点,其初衷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与法定终止内容和要求相比,存在为用人单位增加设定不当义务的情形,员工否定性意见不能阻却用人单位依法启动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操作。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利用法定终止情形,进行逃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行为,则另当别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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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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