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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明确处理

发表时间:2024/08/28 06:13:08  浏览次数: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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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2018年4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期货执业。双方签订期限自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正常时间工资20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5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2021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因薪资标准等问题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合意。但李某仍在甲公司出工作。2022年1月5日,甲公司向李某送达《离职(含解除与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公司多次通知续签合同,因个人原因未签。您的行为已违反《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等制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2年3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年之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不同意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向李某发出的《离职(含解除与终止)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为劳动合同解除,故其应就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承担举证,其所述的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的过失性辞退理由,故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因续签合同的条款和薪资标准问题而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甲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支付相应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未成立新的劳动合同,其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甲公司在向李某发出的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系因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从甲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看,甲公司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行使救济权而与李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非行使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权,该终止权并非赋予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现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其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评析】

本案赔偿金的结果完全是由用人单位的错误操作所致。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继续用工,视为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如甲公司发出的离职通知,如明确为终止劳动关系,则可以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但同时也应产生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据此,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的问题,如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尽早作出明确的处理方案,案例中甲公司为规避期满离职经济补偿的“拖延战术”,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增加用工成本,实不可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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