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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发表时间:2024/09/01 07:38:11  浏览次数: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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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佟某于2016年9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与3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6月3日,甲公司向佟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期限已经届满,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于2020年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单位”。佟某收到该通知后向甲公司书面回复了《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函》,该函载明:“一、在不降低本人原来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下,本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愿意继续工作;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每月两倍工资问题如何解决?三、续签劳动合同的起算和截止日期应按照实际签订时间计算;四、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对劳动合同未明确的内容加以明确,如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劳动报酬”。2020年6月9日,甲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你送达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并要求你于2020年6月5日14时前来单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因你未能按照本单位通知规定中规定的时限,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自2020年6月9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7月,佟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出具逾期终止决定后佟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公司终止行为合法,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但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届满,双方未续订,但佟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亦支付佟某劳动报酬,故双方实际仍按原劳动合同条件顺延履行,现甲公司未就佟某的续签回函予以回复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系违法终止,故应支付佟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佟某在收到甲公司向其送达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后作出《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函》,从回函的内容来看,佟某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附加了其它条件,表明其不认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向佟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认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佟某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劳动者、一二审法院均纠结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是否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应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续签时讨论的情形。本案中佟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均按原劳动合同实际延续了劳动关系。上述情形下,再讨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劳动者一方的败笔在于过分纠结原劳动合同条件,并试图以此作为牵制用人单位的手段。此种操作不但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被二审认定为不认可原劳动条件。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主要解决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尚不具备法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第二款则着重于解决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已具备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后的相应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应首先甄别具体的情形,显然,案例中佟某仅是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问题,不涉及第二款的适用。针对第一款的规定,司法解释赋予了劳资双方在期满后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既然可以单方终止,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故案例中的情形,应按合法终止认定,其结果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注意,上述用人单位的单方终止权利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期满后超过一年,则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考虑适用第二款规定处理。

综上,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的问题,因已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讨论原劳动合同条件是否变化的必要。劳动者以此作为续签的筹码,已无实际意义。案例中正常的结果,应是甲公司承担离职经济补偿并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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