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9/03 07:14:40 浏览次数:38
【案情】
王某于2008年10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租车合同终止。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王某主要负责乙公司租用车辆的驾驶、配送等工作。2020年6月25日,甲乙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车辆租赁协议,终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为此,甲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王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王某则认为:其在甲公司已工作满10年,应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甲公司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应属违法。为此,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王某的租车工作任务已因租车协议终止而完成,故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不同意其赔偿金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已在甲公司工作满十年,现甲公司通知王某的工作期限截至2020年6月30日,拒绝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并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于2020年6月30日自然终止,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具体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设单位为了完成一定区域内房屋的建设工作而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其中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本案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汽车租赁合同终止,但结合该合同相关内容,其并非是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签订的合同,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已存续超过十年之久,故甲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甲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其应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指用人单位对相关工作任务的期限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但又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要求。此类合同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特点之外,一般在调岗、调整工作地点等方面,也要求较为严格。至于劳动合同中工作任务结束的时间节点,应当以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为内容,而不应和具体的时间期限挂钩。否则,此类合同将被时间节点架空。案例中甲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其已经与王某连续超过10年存在用工事实,故在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再以工作任务结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其规避用工责任的故意较为明显,此类行为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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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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