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在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过程中的积极磋商义务│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9/15 05:27:54  浏览次数:12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期满。2019年4月4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该通知载明“王X,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请在收到本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交至人力资源部;如未按期回复人力资源,视为员工本人不同意续签”。该通知有“续签”与“不续签”选项,并预留勾选的“□”。2019年4月8日,王某在该通知单上签名并交给公司人力资源专员,但其并未在是否续签的空白处做任何勾选。2019年5月30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理由为“公司决定不再续签”。2019年6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其本人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虽然王某未在《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上明确标注续订意向,但不足以证明其因个人原因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甲公司在此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与王某均不认可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确认收到《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并在《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上签名。《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中明确备注“如未按期回复人力资源处,视为员工本人不同意续签”,王某未在员工本人签约意向处的续签和不续签选项未进行任何勾选,仅在签字处签名。由此可见,甲公司已积极询问王某是否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未明确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且王某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在合同到期前明确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责任并非在甲公司。并且,王某在合同到期后也未再到甲公司上班,能够印甲公司关于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综上,双方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终止,甲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鉴于:1、甲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王某发出《合同期满通知—员工用》的通知,王某已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给予了回复,虽其未在“续签”与“不续签”选项中标注,未明确其是“续签”还是“不续签”,对此甲公司应当提醒王某予以确定,但并不能以王某在该通知中未明确为由认为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如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按照上述通知,王某应在原合同期满即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离职手续,但并无证据显示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亦无证据显示甲公司催告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3、甲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王某发出《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明确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王某续签,而非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综上,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应当以劳动关系结束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甲公司在已与王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出不再与王某续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从证据资料上看,王某确实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根据甲公司续签文件上默示推定的标注,可以得出无经济补偿的结论。但从甲公司最终发出的终止通知所载明的信息来看,最终是甲公司原因不予续签,故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违法终止也无可厚非。但从公平角度出发,仲裁折中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认定,也并无不当,但法律适用上尚欠周延。虽然仲裁、一二审均有各自的考虑和立论观点,但不难看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变通空间基本没有,用人单位基本上也不再拥有单方终止的权利。基于上述背景,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履行充分的告知、询证、提示等义务,方可认定其积极进行了续签磋商,在此基础上,方可认定用人单位对未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存在有意规避的故意,方可避免违法终止的不利局面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