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13:43 浏览次数:640
【案情】
许某为甲物业公司保安员。2020年2月7日,许某服务的天津市某医院发生疑似疫情,其如实向甲公司申报情况并被甲公司安排居家隔离。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以许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许某不认可解除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许某述称:天津市某医院发生疑似疫情,我向公司实情汇报,公司经理通知我在家隔离,每天汇报体温,后续等通知,2月20日经理打电话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不让我上班,说以后有别的项目缺人再让我回来。甲公司则辩称:因天津市某医院发生疑似疫情,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其去其他项目工作,但许某称上班太远不同意公司安排,故根据公司规定属于旷工,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主张许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许某对此不予认可且甲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许某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因疫情防控要求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该情形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甲公司在疫情期间安排隔离员工调岗,应充分保证员工利益并依法履行协商等程序,现甲公司未证实其在解除前与许某履行了正当程序,故其认定许某旷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评析】
该案在结果上并无悬念,处理上也并无不当。双方争议系由疫情引起,虽然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政策,均未否定或限制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权利。但疫情背景下,用人单位的旷工认定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未出勤行为,如无充分理由和有利证据,建议不采取旷工解除的方式进行操作。
【法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
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受实施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影响),劳动者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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