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阶段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决后以此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是否成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9年8月,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拖欠工资等。2019年10月,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裁决甲公司向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1000元、加班费29700元、工资差额14500元,裁决尾部显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书送达后,甲公司认为该裁决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甲公司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但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此路径存在诉讼风险,故经甲公司委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裁决勘误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纠正裁决书类型的错误。
【裁判】
仲裁委员会收到勘误申请后,经研究讨论,最终向甲公司和齐某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仲裁裁决书,并就劳动者仲裁事项分别作出一裁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书。
【评析】
本案中仲裁首次裁决中的二倍工资、加班费项目,均已超出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因此,裁决内容从程序上看显然错误。此类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应符合撤销裁决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但在此笔者提示:关于仲裁裁决类型的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的是尊重仲裁定性的态度,即使存在错误,法院也将按照仲裁裁决的类型予以处理。即,只要仲裁裁决明确了裁决书类型,法院就不给予实质性评价。据此,从此角度分析,仲裁对裁决类型的确认,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一旦确定为终局裁决,则用人单位在整个劳动争议事件中将处于被动局面。针对此类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仲裁委员会沟通,由其以决定书的方式及时调整错误。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对自身错误进行了纠正,但如果其不出具决定书,建议用人单位在启动撤销裁决程序的同时,应考虑通过司法之外的程序进行投诉或救济。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废止】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