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05:59:41 浏览次数:572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物流中心经理,负责甲公司仓储物流管理工作。2014年3月,甲公司仓库搬迁,经盘点发现仓库存在严重问题,系统显示账面物品数目与实际盘点严重不符,总计盘亏二十二万余元。对此,甲公司作出撤销王某物流中心经理的决定,要求王某于决定送达当日开始配合甲公司对库存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王某认为库存问题与其工作疏忽无关且甲公司对其本身也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故不同意甲公司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并称在恢复职务前不配合进行库存调查。对此,甲公司以王某不提供具体劳动为由停发工资。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甲公司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撤销王某职务与王某本身的工作疏忽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王某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应属违法,据此裁决撤销对王某作出的撤销职务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撤销职务决定属于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但王某要求撤销免职决定的行为,其实质在于恢复工作岗位。恢复工作岗位属于具体行为,且涉及企业管理问题,劳动者主张恢复工作岗位的,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王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关键在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条款的约定,如约定为管理岗或其他较为原则的描述,则甲公司撤销职务的决定并未直接导致王某薪资下调,即该决定并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结果,故该项请求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而撤销职务的决定恰与劳动合同相悖,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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