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1:56:57 浏览次数:546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行政部经理。2016年7月,李某因工作调整问题与甲公司发生矛盾,随即申请病假,甲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快递方式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李某补齐病假资料,该通知显示本人拒收。2016年7月12日,甲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以快递方式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邮件封面注明解除通知书及解除时间,该通知仍显示本人拒收。为此,甲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登报,声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2日解除。2016年10月10日,李某发现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后,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双方对解除日期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2日解除,李某则认为由于解除日期不同,导致工作年限不同,进而影响赔偿金计算的具体系数。故其认为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解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鉴于甲公司送达解除通知的地址与李某仲裁申请的地址一致,故李某拒收解除通知之日视为送达,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2日因甲公司违法原因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未正常投递,故应以其登报的解除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日,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1日解除。据此应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结点计算赔偿金年限。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拒收用人单位快递解除通知书行为的认定。劳动法律师认为:李某无理由拒收甲公司解除通知,且甲公司解除通知已在封面明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甲公司已经完成送达义务。登报解除仅是在办理退工手续中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在用人单位解除意思表示已经明确送达劳动者的情形下,以登报时间作为解除时间点存在不妥之处。况且,参照《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发出公告后满30日才可视为送达,因此,如果以登报方式确认解除时间,也应考虑公告后周期的因素。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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