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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0 08:53:23  浏览次数: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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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经一裁两审认定,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王某发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某应于2014年8月17日前与甲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逾期法律后果自负。王某针对此通知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该通知违法。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诉称:该通知剥夺了其协商的权利,应认定违法无效。甲公司辩称:要求补签系履行生效判决及企业行使管理权的行为,该通知并未剥夺劳动者协商补签的权利,故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发出的补签通知书,不发生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结果,故王某要求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民事诉讼的确认之诉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除确认协议效力外,单独的确认文件效力的诉讼,无非是将证据资料合法性的认定单独诉诸司法程序。此种确认之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被认定,则将使劳动争议一案派生多案的现象成为常态,因此,在符合基本法律的情形下,对此类诉讼的有效遏制应属正当。《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仅要求确认客观事实(如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此规定虽为地方司法文件,但对处理类似争议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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