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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终止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合法∣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30 08:53:46  浏览次数: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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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自2014年7月3日入职甲公司处工作,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操作工,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向赵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并要求赵某配合办理离职交接及经济补偿金申领手续。赵某于2016年7月25日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赵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只是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认定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加,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各种新奇的请求层出不穷,鉴于目前审判机构对劳动争议的案由尚未进行细化和梳理,由此导致仲裁和法院产生衔接不当或法院之间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多有发生。对此,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可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有效指引,正如法院所述,《劳动合同法》仅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违法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且关于无效规定中也并未涉及解除行为,故劳动者主张确认无效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此种处理模式可以有效遏制劳动者同一案件派生多次仲裁或诉讼的现象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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