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离职原因认定中证据规则的认定标准∣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3 13:06:54  浏览次数:105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王某2015年9月15日入职甲公司任人事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9月14日届满。2016年12月5日,王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2017年3月25日,甲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理由载明为个人原因辞职。但王某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审中王某诉称:其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后,公司总经理不同意其离职,并称公司将于2017年进行部门合并,届时将任命其为综合管理部部长,其薪资将上调10%,为此,其本人同意留任但未撤回辞职申请。甲公司辩称:王某陈述与事实不符,因其岗位特殊,故在1个月内无法完成离职交接,因此,公司要求其暂缓离职,延长期间工资上调10%,并提供王某签字的人事经理交接资料为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王某签字的辞职申请和离职交接文件均为书证,该组证据可以与甲公司的陈述形成证据链条,因此,甲公司关于暂缓离职并上浮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递交辞职申请并对人事经理岗位进行工作交接、甲公司自2017年1月起为王某上浮10%工资的事实,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王某离职原因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显示;王某工作交接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1月10日,而甲公司上浮工资的时间也为2017年1月,由此可知:甲公司上浮工资后王某已不再进行原岗位的交接工作。据此,甲公司上浮工资与王某工作交接并无直接关联。由此可以认定王某陈述更符合常理。综上,甲公司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某系主动辞职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从证据锁链角度来看,似乎用人单位的证据更具有优势,但在薪资上浮与离职交接的时间节点不重合的关键部分,用人单位很难自圆其说。加之辞职无需用人单位审批,故2017年1月4日之时,双方劳动合同即应解除。此时间之后的用工状态,也可以证实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行为,因此,甲公司在2017年3月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应属违法。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