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13:06:30 浏览次数:541
【案情】
刘某自2013年7月15日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9月,刘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甲公司辩称:认可劳动关系解除状态,但刘某系自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称系甲公司口头辞退并非自动离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原因无法进行说明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之一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庭审中,甲公司主张刘某为自动离职,然及公司并未提交刘某的辞职申请,抑或就劳动者本人不再到岗进行警示、教育、催促返岗等行为,便擅自以自动离职处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及劳动关系稳定有序进展,且甲公司未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应手续,综上本院认定,甲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原告自行离职的说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在用工管理实务中大量存在,当双方进入争议程序后,如过分要求劳动者就解除原因进行举证,则有悖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案例中仲裁审理思路的参考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目前在天津的审判实务中,法院阶段也存在按照此思路处理的趋势。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之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由此可知,明确离职原因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广东高院的思路无异于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倾向,因此,法院论证部分应属适用法律正确,也充分显示了公平诚信原则。建议现关人士在处理类似争议时作为参考适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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