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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应发放劳动者工资

发表时间:2022/02/03 13:08:21  浏览次数: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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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9月13日,甲公司以严重违规为由将员工无某辞退。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17年11月20日,终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二审期间,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以吴某旷工为由将吴某辞退。吴某于2017年12月9日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损失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认为:工资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且在劳动争议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劳动争议程序不能免除员工的出勤工作义务,故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因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发生劳动争议,故吴某在劳动争议期间未出勤工作具有合理性。据此,甲公司以吴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故其应当支付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甲公司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后,吴某已无继续在甲公司处工作的条件,吴某未能继续出勤工作的原因由甲公司造成,因此,吴某要求给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既然吴某未出勤的行为并非无故缺勤,故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应向未出勤提供劳动的员工发放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劳动者主张的请求,如案例中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生效文书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后,实则是对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肯定,而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正是阻却员工提供劳动的根本原因,故此类情形应当参照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损失。但如果劳动者主张违法赔偿金,则自然不存在工资损失的问题。但是,本案既支持工资损失又支持赔偿金的结果并非基于甲公司单一的解除行为,正是由于其先后两次违法解除的行为,才导致案件结果的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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