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8:51 浏览次数:585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于201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甲公司主张张某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张某主张确认之诉不存在时效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公司解除行为在2016年4月11日,张某在201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在其未就时效中断事由进行举证的情形下,其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由于此类诉讼涉及法律关系认定问题,故一般不作调解处理,也不考虑时效问题。由此可知,张某诉请虽然体现“确认”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确认之诉,故其排除适用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此案可以延伸两个问题:第一,在劳动法领域,单独的“确认…”主张,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第二,如果劳动者在超过时效后,提起确认劳动者关系起止时间的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又以判决时间作为时效起点,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前述问题在目前的实务中已经存在,如何处理有待统一裁判尺度。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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