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31:17 浏览次数:572
【案情】
曹某为甲公司员工。2016年8月4日,曹某应离职同事张某之邀,为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出庭作证,拟证实加班和张某请假事前向领导电话通知的事实。后仲裁并未认定曹某证言的真实性。对此,甲公司以曹某发表对公司不利言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构成严重违纪为将其辞退。曹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公民出庭作证为法定义务,现生效司法文书并未认定曹某证言为虚假证据,故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属不当,其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并未证实劳动争议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范畴,故其以泄密为由认定曹某违纪不能成立,另外,曹某与张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各自独立付出劳动,领取劳动报酬。曹某出庭作证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甲公司的解除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关于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出庭作证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而证明内容并未限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虽然曹某证言对甲公司不利,但该证言并未被采信、也并未因该证言导致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故仅凭作证行为本身即按照违纪情形处理,确实无法成立。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针对类似问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随意性导致的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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