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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不说实话,小心被罚款拘留│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3:26  浏览次数: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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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9月,劳动者刘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驳回其请求后,刘某又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刘某要求对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后,刘某对甲公司提交的载有其签名的入职须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此导致鉴定机构因确认双方认可的对比鉴定材料而超出正常鉴定期限。此后,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刘某在为同事杨某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及入职须知。上述资料证实,刘某在为杨某出庭作证时认可其签名的入职须知的真实性。经法院组织质证,刘某认可杨某劳动争议卷中的入职须知复印件与甲公司提交的作为鉴定材料的入职须知的原件为同一文件。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究刘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裁判】

法院审查认为:入职须知的笔迹是否为原告刘某本人所写,其对此应有清楚的认知。而刘某在另案仲裁和本案司法鉴定程序中却做出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导致鉴定部门鉴定时间延长,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已经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据此对刘某做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评析】

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不实陈述,在劳动争议领域普遍存在。而此类多见于用人单位,且多数情形下,裁审机构一般也会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进行处理。但本案中对劳动者的处罚相对少见。笔者认为,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实或虚假陈述现象,在劳动争议领域中应属重灾区。此类情形如欲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挂钩,首先在事实部分应明显且无争议,如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另外,此类行为必须对劳动争议的诉讼进程或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或后果,但未必是经济损失,案例中导致的鉴定程序迟延即属此类情形。综上,此案例应对用人单位和频繁涉诉的劳动者起到警示作用,随意性陈述或所谓的“技术处理”等操作,在给案件带来被动结果的同时,亦将面临司法惩戒的风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版)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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