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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中如何申请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4:09  浏览次数: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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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8月,高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主张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并拒不认错,故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员工王1和王2的检讨书,证明该二人与高某属同一班组,失职事件该二人已经承认。同时甲公司提供岗位职责(2010版)一份及高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的其他约定部分盖有“合同附件《岗位职责》”的印章。由此证实,高某行为符合岗位职责规定的辞退情形。高某不认可岗位职责的真实性,并提出对岗位职责(2010版)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仲裁出具到期未审结决定书后,高某诉至法院。

诉讼阶段,高某要求对《岗位职责》(2010版)的盖章时间与王1和王2的检讨书的盖章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最终鉴定的意见为: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的《岗位职责》(2010版)的印章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的王1和王2的检讨书的印章形成时间接近,前者盖章时间应在后者之后。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确认甲公司辞退高某所依据的《岗位职责》印章的形成时间与该文件的标称时间不一致。虽劳动合同中将岗位职责作为合同附件体现,但甲公司不能提供该岗位职责的真实文档,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对证据资料进行印章/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的情形大量存在。因此类鉴定在确定对比鉴材方面存在相当困难,故往往无法正常进行。但案例中劳动者通过反向鉴定的方式达到了否定用人单位证据的目的,即以用人单无法否定的证据资料为鉴材,通过形成时间一致性的鉴定手段,进而达到证据资料标注时间和形成时间相矛盾的结果。但笔者在此提示,此案形成于2016年。当前阶段,天津地区形成时间司法鉴定一律无法进行,即使案例中的鉴定情形,在目前亦无鉴定机构承接。因此,关于形成时间鉴定的问题,还有待从举证责任、司法程序、鉴定技术等各方面予以完善。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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