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7 06:55:26 浏览次数:529
【案情】
曹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9月,甲公司发现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曹某母亲,经查证属实后,以曹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曹某对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工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直接证明曹某实际参与了乙公司的设立与经营且甲公司亦不能证明其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的民主协商程序。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忠诚义务衍生于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无论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有无规定或约定,劳动者均应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在现行法律中,劳动者忠诚义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职业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本案中,曹某在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其母亲和与其原同事和业务客户成立了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乙公司,且在甲公司调查曹某的竞业行为时,曹某亦未如实报告其近亲属成立竞业公司的信息。曹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甲公司有理由认定曹某未尽忠诚义务,实施了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甲公司据此解除与曹强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评析】
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劳动者忠实诚信义务的精准诠释。虽然法院关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论证符合基本法理,正常情形下也不难接受。但在劳动争议的实务中,在无规章制度依托的情形下,径行认定用人单位操作合法的案例相对少见。本案中劳动者的违背忠诚原则的事实显而易见,故其相应行为应受到制裁。本案对处理类似案件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建议用人单位以本案为例设计规范自身的用工管理体制。
【法规】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